现将《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3日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贺财办〔2016〕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调整区内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调整市以外部分地区住宿费标准。
市局(含各二层机构,下同)参照执行市财政局调整的北京、上海等36个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住宿费限额标准及淡旺季浮云标准(详见附件1)。
市局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的,可暂按其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宿标准执行。
(二)细化市局到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对市局到区内各市、县(市)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进行细化,对桂林市本级、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为1-2月和7-9月(详见附件2)。
二、明确市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一)关于交通工具的选乘问题。
1.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且乘车时间达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软卧车票凭据报销。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等级乘坐飞机、高铁(或动车)等。
2.出差人往返机场、车站的应以地铁、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紧急特殊情况下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报单位领导批准。
(二)关于原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补助发放问题。
1.工作人员出差连续参加多个会议时,一个会议结束当天另一个会议开始签到的,给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以及选送学习等,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桂财行〔2014〕89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3.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三)关于单位派车问题。
1.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
2.除同一预算单位系统外,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视作单位派车出差,应按规定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并由出差人员按规定向派车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3.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关于连续乘坐交通工具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连续乘坐超过12个小时(含)的,可凭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2天伙食补助费及1天市内交通费。
(五)关于实际发生住宿无住宿费发票问题。
1.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对因机要通信、蹲点办案、挂职及异地任职干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在地)出差回家居住等原因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六)关于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情况下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报销问题。
除单位派车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七)关于出差当天往返发生住宿费报销问题。
出差当天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可凭出差审批单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
(八)关于出差因私绕道问题。
工作人员出差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发生的交通费,以出差到目的地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报销依据,超过部分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发生额凭据报销。
(九)关于到八步区、平桂管理区所辖乡镇开展公务活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问题。
市局原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到市区及与市区接壤的周边乡镇(街道)执行公务,原则上不予报销伙食费(具体范围:市区、西湾街道、黄田镇、鹅塘镇、莲塘镇)。到八步区、平桂管理区及其辖区除本条前述乡镇(街道)以外的乡镇执行公务,伙食费可在100元/人/天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改为:到市辖区及其所辖乡镇(街道)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执行以下规定:
1.到市区或与市区接壤的周边乡镇(街道)开展公务的,原则上不予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范围为:市区及莲塘镇、黄田镇、鹅塘镇、西湾街道)。
2.到望高镇、羊头镇、沙田镇、公会镇、贺街镇、步头镇、黄垌瑶族乡及姑婆山景区、十八水景区、玉石林景区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费标准为40元/人/天,定额包干使用。
3.到大平族乡、水口镇、信都镇、仁义镇、铺门镇、里松镇、大宁镇、桂岭镇、南乡镇、灵峰镇、开山镇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交通费标准为80元/人/天,定额包干使用。
三、切实加强差旅费管理
切实加强差旅费预算总控,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轮流安排干部职工出差、把差旅费当成解决干部职工“福利”的渠道,严禁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套取财政资金或进行违规消费,严禁借外出培训、开会之机重复报领差旅补助。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查实存在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反差旅管理制度行为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机关和市局各二层机构。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市财政局等部门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以及市财政等部门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 1.贺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贺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