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群众健康意识的增强,对灵芝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需求逐年增长,在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中发现该类产品存在较多问题,为加强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理局工作会议和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蓝健行动”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6〕5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从2016年4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代号为“蓝健行动”的以灵芝等为原料保健食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简称“蓝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蓝健行动”,对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保健食品从业者的法律和责任意识,建立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制度,加快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保健食品消费场所,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单位。以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契机,在对全市流通领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每个县(区、管理区)选定8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单位(具体见附件1),包括2015年公布的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单位、专卖店、药店、大型超市、批发市场等,全市共40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村保健食品经营的检查力度,乡(镇)农村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所占比例不少于30%。
(二)重点品种。将以灵芝、鱼油、蜂胶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为重点检查品种,加大突出对社会关注度高、抽检发现问题多、群众消费量大、投诉举报相对较多的保健食品品种的检查力度。
(三)重点内容。整治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产品来源合法性、产品质量安全、标签标识、广告宣传、互联网经营和违法推销等情况,打击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夸大宣传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
三、整治内容
“蓝健行动”要求对我区保健食品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整治,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工作办法(试行)》(桂食药监保化〔2015〕2号)等要求,各辖区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资质、产品的合法性、法律法规的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广告宣传和互联网销售等情况,同时市局从本行政区域内选取20%的重点检查单位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二)开展专项监督抽检。按照《2016年广西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抽检,主要抽取以灵芝、鱼油、蜂胶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全市每类不少于2批次,全市共抽检10批次,具体抽样任务按《关于印发2016年贺州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食药监发〔2016〕8号)要求执行,样品统一送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简称“东盟中心”)开展监督检验。
(三)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我市保健食品经营诚信体系,继续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评定,各县(区、管理区)局通过专项整治,选出一批规范经营单位,每个县(区、管理区)局选定2-3家,列入2016年度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红名单”。
四、时间安排
“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4月至6月)
市局下发工作通知,各县(区、管理区)局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附件2)报辖区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县(区、管理区)局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确定辖区内8家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保化科(按附件4上报)。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016年6月至10月)
用5个月时间,一是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对辖区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附件3),对列入重点单位的年度内至少检查2次(不含复查),对以灵芝、鱼油、蜂胶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等品种要重点检查;二是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贺州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食药监发〔2016〕8号)要求,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发现行业中突出问题,着力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按照《自治区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评定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函〔2015〕15号)评定要求、评定条件、评定规定,继续开展2016年度保健食品经营诚信“红名单”(附件5)评定。
按照自治区局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市局将按20%比例选取部分重点单位,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取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异地检查、交叉互查所需费用由市局负责。
第三阶段:整改督查阶段(2016年11月)
各县(区、管理区)局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要及时复查;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限期整改,如不能按照要求整改的,可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市局将在10月底前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区、管理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个县(区、管理区)抽查3家,包括至少一个乡镇。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12月)
各县(区、管理区)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及时发现流通领域保健食品经营存在问题和不足,探索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管有效手段,并把年度检查中规范经营的单位列入辖区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红名单”,每县(区、管理区)2家,具体见附件1),于2016年12月5日前报市局保化科(附件8),由市局统一上报自治区局保化处,经自治区局核定公示后于2017年1月31日前由市局在辖区媒体宣传公示,树立典型示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蓝健行动”重点单位检查列入2016年绩效考核指标,各县(区、管理区)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明确任务,责任到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县(区、管理区)要在全面检查基础上,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企业要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避免走过场。
(三)加大宣传,营造声势。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社区、乡村以板报、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宣传保健食品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蓝健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保健食品的认知水平,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宣传列入“红名单”的典型单位,及时曝光违法违规现象,并广泛发动、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形成各方参与的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四)认真总结,按时报告。一是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管理区)局分别于7月5日、10月5日和11月25日前向市局保化科上报检查台账(附件7),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6),12月5日前上报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附件8);二是做好专项工作总结,各县(区、管理区)局12月10日前按要求把总结材料(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成效、问题与建议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局保化科。
联 系 人:李方
电话:0774-5297558 0774-5297790(传真)
电子邮箱:hz-bh@gxfda.gov.cn
附件:1.“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2.“蓝健行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查表
3. 现场检查笔录
4.“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5.2016年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审批表
6.“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7.“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8.2016年保健食品诚信经营“红名单”
2016年4月27日
附件1
“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序号 | 单位 | 重点企业(家) | 抽样任务(批次) | 红名单(家) |
1 | 八步区 | 8 | 1 | 2 |
2 | 钟山县 | 8 | 1 | 2 |
3 | 富川县 | 8 | 1 | 2 |
4 | 昭平县 | 8 | 1 | 2 |
5 | 平桂管理区 | 8 | 1 | 2 |
6 | 市本级 | 0 | 5(市监督所) | 0 |
合计 | | 40 | 10 | 10 |
附件2
“蓝健行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查表
企业名称:时间:年月日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自查情况 | 整改计划 |
1 | 许可资质 | 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2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3 | 许可证范围是否含保健食品 | | |
4 | 网络销售 | 是否存在网络销售行为 | | |
5 | 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含网络销售 | | |
6 | 索证索票 | 是否按要求索取供货商、生产企业的许可资质材料 | | |
7 | 经营产品是否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 | |
8 | 有无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 | |
9 | 是否建立购进验收台账 | | |
10 | 销售进口保健食品的,是否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 | |
11 | 标签标识 | 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 |
12 | 是否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 | |
13 | 经营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14 | 经营环境 | 经营场所是否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 | | |
15 | 是否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 | | |
16 | 经营、贮存的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保存条件 | | |
17 | 广告宣传 | 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18 | 产品召回 | 是否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 | |
19 | 不合格/问题产品是否按时召回 | | |
20 | 人员管理 | 是否有个人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 |
21 | 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
22 | 制度管理 | 是否建立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 | |
23 | 管理制度是否包括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保健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 | |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1页共2页
<!--[if !vml]--><!--[endif]-->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检查人:记录人:监督检查类别: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 2016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if !vml]--><!--[endif]-->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我们依法就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有关问题,在你单位(职务)(姓名)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你也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是□ ,否□;签字:_______
现场检查记录: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检查情况 |
1 | 企业资质 | 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 □合格 □不合格 |
2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合格 □不合格 |
3 | 许可证范围是否含保健食品 | □合格 □不合格 |
4 | 网络销售 | 是否存在网络销售行为 | □合格 □不合格 |
5 | 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含网络销售 | □合格 □不合格 |
6 | 索证索票 | 是否按要求索取供货商、生产企业的许可资质材料 | □合格 □不合格 |
7 | 经营产品是否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 □合格 □不合格 |
8 | 有无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 □合格 □不合格 |
9 | 是否建立购进验收台账 | □合格 □不合格 |
10 | 销售进口保健食品的,是否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 □合格 □不合格 |
<!--[if !vml]--><!--[endif]-->
<!--[if !vml]--><!--[endif]-->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if !vml]--><!--[endif]-->被检查人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附页)
第2页共2页
<!--[if !vml]--><!--[endif]-->
11 | 标签标识 | 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12 | 是否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 □合格 □不合格 |
13 | 经营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 □合格 □不合格 |
14 | 经营环境 | 经营场所是否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 | □合格 □不合格 |
15 | 是否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 | □合格 □不合格 |
16 | 经营、贮存的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保存条件 | □合格 □不合格 |
17 | 广告宣传 | 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 □合格 □不合格 |
18 | 产品召回 | 是否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19 | 不合格/问题产品是否按时召回 | □合格 □不合格 |
20 | 人员管理 | 是否有个人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 | □合格 □不合格 |
21 | 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合格 □不合格 |
22 | 制度管理 | 是否建立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23 | 管理制度是否包括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保健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检查项目总数:23项,合理缺项数:项,不合格项数:项。
存在问题:
限期整改内容:
<!--[if !vml]--><!--[endif]-->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if !vml]--><!--[endif]-->被检查人签字: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4
“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经营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 | 企业法人 | 企业 负责人 | 企业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归属地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 | | | | | | 市□,县(区)□,乡镇□ |
注:此表6月10日前报市局保化科。
附件5
2016年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审批表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经营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业主) | | 保健食品质量 安全管理人员 | |
企业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证号 | | 有效期 | |
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号 | | 有效期 | |
保健食品经营面积(m2) | | 保健食品仓库面积(m2) | |
2015年保健食品营业额 | |
检查情况 | 2016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
近两年违法记录(抽检、投诉、检查、广告等) | |
申请意见 | 申报单位意见 |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盖章 年月日 |
自治区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if !supportMisalignedColumns]-->
<!--[endif]-->
注:审批表一式三份,企业、市(县)局、自治区局各一份。
附件6
“蓝健行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1 | 检查企业总数 | 家 | |
2 | 异地检查、交叉互查企业家数 | 家 | |
3 | 出动检查人员 | 人次 | |
4 | 参与异地检查、交叉互查人员 | 人次 | |
5 | 检查保健食品品种数 | 种 | |
6 | 未办理(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家数 | 家 | |
7 | 网络经营保健食品企业的家数 | 家 | |
8 | 会议讲座形式推销保健食品企业的家数 | 家 | |
9 | 专项监督抽检保健食品批次 | 批次 | |
10 | 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批次 | 批次 | |
11 | 查出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 盒(瓶) | |
12 | 发现标签标识说明书和批准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 | 盒(瓶) | |
13 | 经营场所违法违规宣传的企业 | 家 | |
14 | 发现无进口批准文号、无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的进口保健食品 | 盒(瓶) | |
15 | 限期整改 | 家 | |
16 | 本期完成整改 | 家 | |
17 | 移交稽查处理案件数 | 件 | |
18 | 罚款金额 | 万元 | |
19 | 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案件数 | 件 | |
注:检查企业总数为列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单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