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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贺州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食药监发〔2016〕3号
2016年02月26日 10:49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局有关科室

现将《2016 年贺州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26日

2016 年贺州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 《2016年广西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实施方案》(桂食药监科评〔2016〕3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贺州市化妆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流通使用环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重点抽验高风险类别及使用率较高化妆品,进行专项化妆品质量抽验,查处质量不合格化妆品,整治化妆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深化经营企业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提升我市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抽验品种及批次

2016年贺州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分为流通使用环节和专项质量监督抽验等两项抽验任务,在流通使用环节抽验宣称祛斑/美白等产品30批次,在专项质量监督抽验中抽验沐浴液产品15批次。共安排抽验相关类别产品45批次。流通使用环节及专项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要求(附件1)。

三、任务实施

流通使用环节和专项质量监督抽验任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抽验按照产品类型(附件2)进行抽验工作。

四、任务分工

(一)市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汇总全市化妆品监督抽验检验结果和通报不合格产品信息。

(二)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的抽样和送检工作,负责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产品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辖区监督抽验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对本辖区开展监督抽验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监督抽验任务见附件 3。

(三)根据自治区局桂食药监科评〔2016〕3号文的规定,广西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配合我市开展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的抽样工作,负责我市流通使用环节抽检送检样品的检验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我市专项监督(沐浴液)抽检送检样品的检验工作。

五、流通使用环节、专项质量监督抽验时间安排

(一)2016年6月20日前,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完成辖区内流通使用环节和专项质量监督抽验的抽样任务,按照检验任务分工规定将样品送达广西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送检样品应属于抽验范围并满足检验要求。抽样工作的完成,以检验机构收到符合规定样品为准。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相应样品的检验工作后,应按自治区局规定的时间将不合格产品信息及检验报告送至贺州市局和自治区局。检验工作的完成,以市局收到样品检验报告为准。

(三)2016 年11月20日前,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将监督抽验不合格化妆品查处信息汇总表(附件4),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市局稽查局。

(四)2016 年11月20日前,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将本辖区年度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总结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市局稽查局。工作总结应包含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情况、本辖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抽验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等内容。市局稽查局汇总本年度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化妆品查处信息后,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同时抄送市局保化科。

六、抽样工作

(一)抽样方式。流通使用环节和专项质量监督抽验抽样,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验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 号)规定,抽样以购买的方式进行,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费用。

(二)抽样场所及批次。流通使用环节和专项质量监督抽验,抽样场所类型包括: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美容美发场所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重点关注集散市场、药店、美容美发场所和宾馆酒店。每个抽样点抽样量不得超过 2个批次。专项质量监督抽验,以宾馆酒店为重点,每个抽样点抽样量不超过 1 个批次。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抽样时应及时与市局保化科联系,避免抽到同一产品、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化妆品。

(三)抽样区域。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抽验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应根据实际开展抽验,避免重复抽样,在县城的抽样量应占规定任务抽样量的50%以上,沐浴液产品专项监督抽验在县城的抽样量应占规定任务抽样量的70%以上。

(四)标签及效期。所抽样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样品的标签上应有生产企业、企业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等基本信息,特殊用途(进口)产品还应有相应的批准文号(备案号)。抽取样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五)抽样量及封装。抽样完成时,抽样人员应当场使用透明塑料袋将样品封成4份,按照“检验:复测:复检:确认”的比例进行封装(附件1),并分别贴上封签(附件 5)。封签粘贴位置应避免遮盖样品关键信息,如样品批准文号、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单位等。封签采取统一格式,封签上应当注明样品编号、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单位等。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障样品的真实性。

(六)抽样记录。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附件6),如实填写抽样信息。应以正楷字体正确填写抽样记录,保证每一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按要求正确填写样品编号。样品名称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等3个部分组成。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无法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

(七)样品编号。样品编号规则:产品类型编号+抽验环节代码+抽样地市代码+抽样区域代码+样品序号。

产品类型编号:化妆品(HZP)。

抽验环节代码:流通使用环节(LS)、专项(ZX)。

抽样地市代码:HZ。

抽样区域代码:市区(SQ)、县城以下(XC)。

抽样序号:流水号为2位阿拉伯数字,10以内的序号以0补齐。流水号已由市局统一在相应的监督抽验环节内进行排序分配,各单位应根据附件3的“样品序号段”填写自己的流水号,避免重复。如:在贺州市八步区采集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抽验的第2份样品,写作:HZP-LS-HZ-SQ-12;在贺州市昭平县采集到专项监督抽验的第3份样品,写作:HZP-ZX-HZ-XC-15。

(八)样品送检。抽样单位应安排抽样业务人员负责样品送达工作,统一将样品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 7)、样品和抽样凭证移交检验机构,并做好样品移送对接工作。在送达检验机构之前,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所抽样品要求的储存条件保管样品。样品送检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包装完整、无破损,避免样品交叉污染、损坏、变质等。对于易碎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果的变化。

(九)抽样管理。注重抽样的科学性,避免重复抽样。抽样人员应科学运用抽验管理系统进行抽样管理。抽样人员拟抽取某产品前,应登录抽验管理系统查询,确认拟抽取产品是否为重复样品。抽样完毕后,抽样人员除填写抽样记录及凭证外,还应及时登录抽验管理系统,填报已抽取样品的信息,以防止辖区内重复抽样。专项质量监督抽验,且应实时统筹本辖区的抽样工作,避免同一品名和规格的产品重复率过高。

七、检验项目

(一)流通使用环节样品检验:检测项目为重金属、禁限用物质等卫生化学指标。

(二)专项质量监督抽验样品检验:检测项目为按化妆品行业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八、结果告知和异议复检

(一)抽样单位应在收到检验报告7日内,将抽检结果和被抽样单位的法定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样单位。

(二)被抽样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市局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市局初审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局审核。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视为无异议。自治区局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并在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系统内(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玉林食品药品检验所、百色食品药品检验所、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等 8 家检验机构)中随机选取一家符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样品的原检验机构不作为复检的备选检验机构。

(三)申请复检单位在申请复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复检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书;

2.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3.经办人办理复检申请相关事宜的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抽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已进行过复检的;

3.复检申请逾期的;

4.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复检的单位应当在自治区局作出同意复检决定并在告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检手续。检验机构接到自治区局同意调样函后,负责寄送复检样品至复检机构。

(六)复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检工作,及时将出具复检报告并寄送复检申请人,以及抄送相关市局和自治区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告自治区局。

(七)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列入监督抽验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抽样人员开展抽样工作时,应告知被抽样单位监督抽检目的和性质,并安排有经验的执法人员依法抽样。抽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靶向性和提升样品检出命中率。注意结合上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对有夸大宣称和暗示医疗作用的产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质控保障措施,依照法定的检验依据和检测方法开展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二)坚持监检结合。要深化监管责任意识,以“监检结合”监管理念开展监督抽验工作。监督抽样与现场监督检查结合开展,抽样工作的同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抽样过程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等“三无”化妆品,严厉查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严厉查处未取得批准文号(备案号)的进口化妆品。

(三)加强技术培训。抽样工作组要指定专人与检验机构加强沟通联系,确保抽样满足检验要求。注意做好监督抽检中抽样和检验衔接工作,确保监督抽检工作顺利实施。市局适时组织开展抽样培训,指导抽样人员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抽样任务,抽样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科局联系。

保化科联系人及电话:李方、5297558,

电子邮箱:hz-bhgxfda.gov.cn

稽查局联系人及电话:卢志军、5289331,

电子邮箱:hz-jicgx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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