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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食药监发〔2016〕2号
2016年01月29日 10:50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有关科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2016 年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29日

2016年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为掌握全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食药监办〔2015〕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科评〔2016〕2 号)等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完成自治区局下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任务基础上,力争实现对全市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积极主动发现风险隐患,注重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和结果利用,客观评价我市食品安全状况。

按照自治区局关于食品抽检监测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等“四统一”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运用抽检监测结果探索食品监管规律,有效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和控制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强化分级管理,实现抽检监测全面覆盖 。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分级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避免重复抽检。监管环节上涵盖全市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环节,品种上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33大类,对全市所有获证生产企业实现抽检全覆盖。

(二)强化问题导向,突出安全性项目指标 。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积极主动发现风险隐患,强化源头控制。检测项目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真菌毒素、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为重点。

(三)强化高风险品种抽检频次,突出后处置工作。确保对不同品种的抽检频次,实现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至少抽检一次。针对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依法规范处置,全面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工作任务安排

(一)国抽。对于“国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抽检、专项抽检,由自治区局另行行文组织实施,各县(区、管理区)局按要求做好配合和抽验。

(二)区抽。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区抽”230批次。市局根据各单位监管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情况,将“区抽”监督抽检任务分解到各县(区、管理区)局(详见附件1),各单位主要负责对“国抽”企业名单之外的企业开展抽检,避免与“国抽”企业名单重复,覆盖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获证企业,由市局提出抽检工作计划,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实现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抽检一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在完成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的情况下,可以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量的外省产品。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 1 批次。

(三)食用农产品。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承担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1200 批次(详见附件1)。

1.抽样对象。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可根据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以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确定具体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重点加强对叶菜类蔬菜抽检和禁限用农兽药检验。

2.抽样时间和频次。县(区、管理区)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全年任务量的1/12 批次,全年完成全部抽检任务量。

3.抽样场所。县(区、管理区)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抽样单位任务安排和承检机构检测任务安排。“国抽”任务由承检机构负责抽样和检测,辖区各单位参与配合。“区抽”任务原则上由市局负责组织安排,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抽样,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检验。各单位要加强与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沟通,科学合理安排抽样品种和抽样进度,在确保对应的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年度样品检验任务基础上,可选择自治区局食品检验购买服务中标单位承担检验任务。

(五)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贺州市快速检测样本总量5750批次。按照约 2.4 份/千人的原则分配任务,任务和经费统一下达分配给市、县(区、管理区)局(详见附件2),由市局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结合以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分析结果,突出全面、兼顾重点,确定快速检测项目,以消费者投诉和社会反映较集中、各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国家或全市专项整治的食品和项目为监测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方案报送要求。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方案的计划任务,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在完成自治区转移任务基础上,积极争取县(区、管理区)本级政府财政支持,适当增加样本量并纳入总量统计本级经费主要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同时加强对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将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令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和重大活动保障等专项抽检计划统一纳入实施。请各单位于 2016年2月 20 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二)样本采集要求。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监测地区应覆盖全市各县(区、管理区)、乡镇和农村。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对于抽样不规范和抽样单填写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三)检验项目指标要求。要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项目,检测项目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真菌毒素、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为重点。“区抽”项目原则上按照 2016年自治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和项目开展检验(详见附件5),如果需要调整检验项目,必须书面请示自治区局同意。

(四)选择承检机构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的技术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认定和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系统外的承检机构统一由自治区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向各单位公布中标检验机构名单,各单位可以从中选择承检机构。

(五)监测数据信息报送要求。各单位要充高度重视抽检数据录入工作,“区抽”所有抽样、检验数据及后处置信息要统一录入广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在要求时限录入数据,要求必须真实、准确。检验数据上报结果由各承检机构自行组织审核和复合。自治区食品安全监测评价中心负责“广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自治区局根据抽检数据系统数据开展通报月度、年度抽检进展工作。

请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16 年4月3日、7月3 日、10月8日、2017年1月3 日前将快速检测数据表(见附件 3)报市局稽查局。各单位应于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年度抽检监测工作并将本市年度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送市局稽查局,由市局形成全市食品抽检监测质量分析报告上报。

(六)抽检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食药监办〔2015〕6 号)相关工作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分级发布管理。原则上自治区局负责“国抽”信息发布,发布时间统一为每周四下午。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区抽”和市本级抽检经费实施的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发布时间统一为周四下午,发布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 1 次,并应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解读。各单位每月 23 日前将上月21日 0:00 至本月 20 日 24:00辖区内已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到市局稽查局,具体内容包括抽样检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核查处置情况和信息公布等情况,以及市、县两级的已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

(七)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要求。市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负责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报告的后期处置组织、督办、信息汇总和定期通报工作;负责国家抽检监测数据信息平台任务安排、核查审核以及自治区本级不合格样品报告后处置组织、督办和定期通报工作。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督促组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整改措施。市局负责本辖区广西抽检监测信息平台上的任务安排和核查审核工作,各单位根据职能负责组织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后处置的具体实施和处置结果录入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进行有效整改。

(八)进一步规范复检要求。严格执行复检程序和复检报告接收时限。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复检机构由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原则上“国抽”及“区抽”的专项抽检由自治区局指定,“区抽”由市级局指定。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必要时,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如发现复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九)抽检监测统一组织协调机构要求。按照自治区局关于食品抽检监测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等“四统一”工作要求,各县(区、管理区)局和市监督所要落实组织协调机构,明确 1 名分管局领导和 1 个牵头科室及 1-2 名联系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统筹、报告接收和数据报送等工作。请各单位于 2016年2月20 日前分别将(附件 4)报送市局稽查局备案。“国抽”任务由自治区局具体组织实施。

(十)抽检监测工作纪律要求。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况商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国家总局以及自治区局已经将2016年度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并建立了月度、季度、半年度工作通报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细化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明确月度、季度进度安排,责任落实到人,狠抓任务落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效能。各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培训,各单位至少要举办1期抽检工作培训班。同时,市局将强化对辖区内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工作纪律等关键环节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各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安排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经费,同时要加强对抽检监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督导,保证如期完成任务。市局要加强对县级局的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督导、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并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监测任务的顺利完成。

食品药品稽查局:卢志军,联系电话:5289331

食品生产监管科:刘波,联系电话:5271058

食品流通监管科:黄军,联系电话:5297877

食品餐饮监督科:韦国勇,联系电话:5299695

联系电话(兼传真):5289330;电子邮箱:hz-jic@gx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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