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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04月02日 11:04

为有效推动我市打击传销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当前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传销分子也在不断变换花样,利用网络平台,以“网上培训”“私募资金”“网络销售”“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面目出现,在互联网上发展人员,要求缴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积分、返利等。一些群众,尤其是已经或者即将步入社会、踌躇满志、社会生活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对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传销和直销区分不清,导致部分大学生在创业找工作阶段误入歧途。

2020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贺州市“三年攻坚 赶超跨越”行动收官之年,也是推进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建设关键之年,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传销活动暴力化、网络化、与其他犯罪交织复合化的态势,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的举报积极性,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击传销的决策部署,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出台《办法》很有必要。

二、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打防并举、重在预防”才能真正实现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早打小”。近年来,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部分城市已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举报奖励制度。我市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积极出台了各项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有效推动我市打击传销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打赢传销“歼灭战”,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出台《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对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社会共治机制,有效遏制传销的蔓延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根据自治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全区打击传销工作要点》的工作要求。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受理举报部门、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原则、奖励方式和资金来源等,共分为六个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受理传销举报的责任主体

第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

(二)明确了奖励范围

第六条明确了举报十种传销行为,且违法案件发生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了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三)明确了奖励金额标准

第七条规定了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六种标准给予奖励。

(四)明确了奖励的原则和受理审核方式

第八条规定了奖励发放的原则为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规定了市级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办并进行督办,各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五)明确了奖励资金的来源

第十条规定了市、县(区)举报传销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六)明确了奖励资金的领取方式

第十一条规定了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时限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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