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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贺市监办发〔2019〕19号
2019年08月30日 16:5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830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桂市监发〔20192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是指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本局法制机构实施,经本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由本局其他人员实施,但执法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本局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派出机构法制机构或法制员负责审核。

第六条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执法人员总数不足20人的,至少应配备1名法制审核人员。

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重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举办执法业务培训应视情况给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分配相应培训名额。

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

(五)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为: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的5万元以上,对企业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

(一)拟实施听证的行政许可;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拟撤销的行政许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情形的;

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经营场所使场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检查,是指下列行政检查事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一条 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扩大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二条 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执法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在提请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报送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面意见(包括:决定,线索来源、经过、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承办部门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法制机构、执法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一)风险评估报告;

(二)专家论证报告;

(三)法律顾问意见。

若存在隐瞒相关材料、执法机构没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情形的,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核。

第十五条 由派出机构办理的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第十九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行政执法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超越权限、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当事人情况不清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7.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执法机构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不采纳审查意见的,应书面报告法制审核机构,并在报请局领导批准或者局务会议审议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执法机构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异议。法制审核机构调查后,认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另外指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贺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执法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审核标准,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本制度执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听证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贺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19101日起施行。


贺州市市场监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行政权力目录

备注

1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

(六)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的5万元以上,对企业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案件;


2

重大行政许可

(一)拟实施听证的行政许可;

(二)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三)拟撤销行政许可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情形的。

(四)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

重大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场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文本框:— 11 — 4

重大行政检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

(二)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贺州市市场监管局领导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9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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