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市监复函〔2019〕3号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黄种金生产的“八珍活血丹”产品进行认定的复函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你局《关于协助对黄种金生产的“八珍活血丹”产品进行认定的函》(贺公平函〔2019〕155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你局来函,黄种金生产的“八珍活血丹”产品标签标示主要成份:活血草、大通草、金丝草、洋参花、地龙干、熊胆素、活龟血、冬虫夏草。功能主治:各种伤病引起的炎症、肿痛、消炎镇痛、排除毒素。用法用量:请遵医嘱。生产日期: 2018年1月18日,有效日期: 2020年1月18日,批号:国药准字第00158号。并标示:中國青草藥研究所監制。 经对来函所附产品包装标签所述文字内容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药品的含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上述“八珍活血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的定义;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并规范药品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国药注〔2002〕33号)自2002年至今,我国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均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而“八珍活血丹”产品中标示“国药准字第00158号”为虚假药品批准文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查询网站上查询,无上述批准文号“八珍活血丹”相关药品信息,因此包装标签上标示的“批准文号”不实,应按照未取得批准文号论处,且无上述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因此,上述“八珍活血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此复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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