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市监复函〔2019〕4号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黄种金生产的“百草活血丹”产品进行认定的复函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你局《关于协助对黄种金生产的“百草活血丹”产品进行认定的函》(贺公平函〔2019〕156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你局来函,黄种金生产的“百草活血丹”产品及标签标示【主要成份】:通血草、雪莲花、灵芝草、冬虫夏草、藏红花、地龙干、穿山甲、熊胆素等18中天然野生草药提炼而成。【功能主治】:排除体内久积淤血、四肢麻木、骨质增生、消炎解毒、通经活血。【批准号】:KBD(2000)第668号。【注意】:防湿、保温。【生产日期】: 2019年2月18日。【有效日期】: 2021年6月18日。用法用量:请遵医嘱。并标示有“只供内部使用并由医生鉴发”、“台北青草药研究所监制”、“闽侨青草药研究所”、“特制青草药”等字样。 经对来函所附产品包装标签所述文字内容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药品的含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的2009第69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效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上述“百草活血丹”产品包装、标签所标示文字内容具有符合69号公告之特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的定义。 因此,上述“百草活血丹”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假药。 此复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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