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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的通知
贺市监发〔2020〕3号
2020年01月14日 09:15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各二层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便于群众和企业就近办事,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0年2月1日起,对贺州市辖区行政许可登记管理及部分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监管事权进一步明确,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监管事权划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级别管理、统一协调原则。

二、监管事权划分范围

(一)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市级国有独资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外,其他内资企业按照属地管辖登记。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实行属地管辖。

(二)将市市场监管局直管的食品餐饮环节监管对象(见附件1 )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归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在城区行政区划内,按照《食品安全法》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市场监管主体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质量抽检、查处违法等监管事权均由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

(三)将市市场监管局直管8家医疗机构(单位)(见附件2)的药品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检验、查处违法及不良反应现场核查等相关事权明确由对应的县(区)局承担。委托各县(区)局开展本辖区范围内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的许可审批(含筹建、核发、变更、换发、注销)。

(四)将市市场监管局直管8家医疗机构(单位)和所有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含新开办的)(见附件3、4)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检验、查处违法行为等事权明确由对应的县(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委托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备案)审批(含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发)。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由各辖区县(区)市场监管局承担。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仍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不含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核发、复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的核发、复审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服务项目,本单位业务科室不再直接受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服务项目,则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二)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要按时完成相关职责权限的划转、交接工作,同时加强对县(区)市场监管局登记人员、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推诿扯皮、为难企业。

(三)市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县(区)市场监管局明确责任,做到事权匹配,权责一致,认真做好辖区内行政审批事项登记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四)2020年2月1日起,市市场监管局不再受理划归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科室应抓紧完成事权划分交接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贺州市市场监管局直管食品餐饮环节监管对象台账

2.贺州市直管医疗机构(8家)

3.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

4.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

贺市监发〔2020〕3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的通知(主动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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