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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贺市监办发〔2020〕3号
2020年02月28日 09:31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业卫生防疫工作,保障餐饮服务业复工复产员工安全及公众用餐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贺州市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贺州市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的工作意见,统筹疫情防控与恢复餐饮业经营秩序,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则

本指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于指导餐饮经营单位在疫情期间逐步恢复餐饮服务,加强人员管理、经营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保障餐饮服务业复工复产员工安全及公众用餐安全。

二、制定依据

《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旅馆、酒店、餐饮店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三、经营主体管理

(一)餐饮单位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餐饮企业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防护方案和实际执行措施,并做好信息采集和记录。个体经营餐饮店要落实专人负责疫情期间店内场所和人员的防护工作和信息记录。

  (三)餐饮单位需具有防护物资储备能力,在开工和复工前,需要准备充足的防护物资(至少储备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仪等),保障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防护需求。

  (四)停业后首次恢复堂食的餐饮单位需全面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用具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

(五)在疫情防控解除前,禁止承办各种类型的聚餐、聚会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就餐人数。

(六)尽可能只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要设体温监测点,出入人员一律戴口罩、一律测体温,严格使用“扫码抗疫情”登记系统实行扫码出入。

(七)要加强巡查检查,督促员工、提醒客人做好自身防护。

四、从业人员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旅馆、酒店、餐饮店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防控要求,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压实防控责任,严格管理从业人员,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

  (二)各餐饮经营单位对员工的健康管理负主体责任,员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要主动如实告知返岗前旅居史。餐饮经营单位要设立健康管理员,负责收集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健康状况。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返贺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对疫情高发地来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14天隔离观察后才能上岗。

  (三)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不得上岗或立即停止工作。

  (四)强化企业内部员工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要配备完好的洗手设施及快速手消毒剂、皂液等卫生用品,从业人员制备餐食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从业人员应全程配戴口罩上岗。

  (五)若餐饮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应当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管理,做好终末消毒。

  五、用餐人员管理

(一)要求顾客进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要加强对经营场所的合理规划和布局,疏导人流,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二)用餐人员进入餐饮经营单位前必须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发热、干咳、打喷嚏等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餐饮场所,一旦发现应积极劝离,立即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当地社区卫生院或街道办报告,同时提醒其及时就诊。

  (三)餐厅要加大餐桌设置距离,距离应当保持1.5米以上,避免人员过于集中。尽量引导宾客同一方向进餐、独桌进餐,封闭性的包厢原则上不得开放。

(四)有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要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每桌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场所清洁消毒

  (一)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2号令)附录J:《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二)每天对就餐场地、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等场所设施进行消毒保洁,对于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洗手间、厕位、台面、桌椅等增加消毒频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2号令)附录H:《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三)每个区域的保洁用具要分开,做到专区专用、专物专用。

(四)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五)厨余垃圾加盖、分类及时处理。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带盖垃圾桶,每天至少消毒两次垃圾桶。

(六)所有消毒工作都应分类做好记录,并按时间顺序留存。

(七)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避免消毒液体接触到菜品、成品。

  七、采购验收管理

(一)落实采购各环节索证索票制度并存档备查,提倡无接触收货。

(二)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禁止采购来源不明的食材。

(三)不得在餐饮店内加工经营场所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坚决禁止购买、屠宰、储存、加工、烹饪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做好肉及肉制品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禁止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制品。

  八、设备管理

  (一)空调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空调系统。要制定疫情期间通风系统和空调的检查、清洁、测试和维护计划,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应对,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频次。同时尽量保持室内通风,定期开门、开窗。

  (二)电梯管理。

  1.电梯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增加消毒的频次。

  2.应在电梯间张贴提示语,提醒客人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要加强引导,错峰乘梯。

  3.经营单位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

  (三)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管理。

  1.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和全面的清洁卫生。

2.食品原材料坚持覆盖保鲜膜或加盖再进行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3.降低库存,先进先出,增加检查力度和频次。

  九、供餐服务要求

  (一)具有安全合规的食品加工场所,定时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同时应避免消毒液、酒精等直接接触餐具、食材和菜品。

  (二)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严禁生、熟食品混放,不得提供生食肉制品。

  (三)在用餐场所的显示屏显示或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和疫情防控知识海报,告知进店顾客需配合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如张贴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

(四)公共用品用具严格执行一客一更换一消毒。

(五)提倡实行分餐制,鼓励通过到店堂打包、送餐、网络订餐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

(六)提倡使用手机扫码点餐、结账,人工点餐和结账时应保持合理间距。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贺州市市场监管局领导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2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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