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力度、简政放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按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分别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包括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等;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等;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七)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八)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等; (九)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等; (十)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十一)行政检查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四)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电子邮箱、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前款所列公示方式,以网站公示为主要平台,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及执法人员工作变动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上级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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