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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2016年01月18日 15:03

委托单位: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贺州市鞍山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冯招胜,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平湾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甘美源,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平桂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及经营环节食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监督管理职能。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辖区内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行政许可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许可、变更的初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行使许可权。

(二)监督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监督检查。

(三)违法行为处罚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及经营环节食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律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执法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许可证书和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期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五、备注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规定,平桂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可由平桂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特此公告。

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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