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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贺质监罚字〔2017〕1号
2016年02月14日 11:26

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质监罚字〔2017〕1号

当事人: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

营业执照:451103MA5KA0G6XB

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贺州市金泰农产品物流交易市场第10幢7、8号

负责人:黄某(身份证号4524261971******49)

性别:女,联系方式:186****0255

违法事实:2017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钢筋检测样品(编号:HGC160434)无打点标距,不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检测样品(编号:HGC160434)、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资料。

经查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何某某对检测样品进行打点原始标距,致使断后标距的数值无法测量,仅凭经验估算,断后伸长率数值计数得出结果,其行为不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出具的钢筋重量、力学及弯曲性能检测报告(编号:007CMA13-1600434)标注的断后伸长率数值与对应的实际测量数值计算无法形成合理逻辑关系的数据,构成出具的检测数据失实。

2017年2月8日,本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贺)质监罚告字〔20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

2.检验委托单(样品编号:HGC1600434)、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各1份,对何某某、黄某《调查笔录》各1份;

3.该公司检测人员何某某、负责人黄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复印件各1份;

4.(贺)质监罚告字〔20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账户名: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贺州市建设中路,账号:21043810292195002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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