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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贺)质监罚字〔2018〕8号
2018年12月13日 11:54

()质监罚字〔2018〕08

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进行液化气充装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2003511391

住所:贺州市八达西路口

投资人:谢某某(身份证号:45242619********72)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8年7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行政执法小组,依据自治区质监局桂质监发[2018]48号《关于开展全区液化石油气钢瓶专项治理的通知》文件,到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该站工作人员谢某某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站仓库内库存有125个有异常现象的标注“良奇”商标的气瓶,该批气瓶均标注生产日期2013.03-2021.03;均有检验标志,标志标注为台山市宝达钢瓶期检测站,本次检验日期2018年8月,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8月。同时执法人员还在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充装台上查获13个有异常现象的由该站充装工冯某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已充装完毕的气瓶,此13个气瓶与该站仓库中库存的125个气瓶一致,均标注生产日期2013.03-2021.03;均有检验标志,标志标注为台山市宝达钢瓶期检测站,本次检验日期2018年8月,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8月。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站立即停止违法充装,并对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仓库内库存的125个及充装台上13个已充装,涉嫌冒用台山市宝达钢瓶检测站检测,有明显异常现象的气瓶进行扣押。

2018年8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核实相关情况时,发现该站充装工冯某某、黄某某(两人均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人仍在充装气瓶,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两人立即停止违法充装气瓶作业。

执法人员另查明,2018年6月4日,我局在对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冯某某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我局已于当日就该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下达(贺)质监责改字[2018]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站于2018年6月4日前改正上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但该站逾期未改正,2018年7月20日,8月1日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2018年11月8日,本局依法向你气站送达了(贺)质监罚告字〔201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接到告知书后,该站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新的申辩及陈述意见,称我局扣押的存放于你站仓库内的125个、充装台上的13个气瓶均为叶某某暂放于你气站内的,气瓶所有者是叶某某,不应对该站进行处罚。经我局对相关人员及材料进行复核,本案重新提交案审委审理,并于2018年12月4日再次依法向该站送达了(贺)质监罚告字〔2018〕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单2份,广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查询单2份。

2、2018年6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6月4日

冯某某调查笔录1份。

3、2018年6月4日贺(贺)质监责改字[2018]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2018年7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8月1日冯某某、黄某某调查笔录各1份。

5、台山市宝达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证明1份。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单1份。

7、佛山市良琦燃气具有限公司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检验鉴定报告1份。

8、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贺)质监罚告字〔2018〕8 号、(贺)质监罚告字〔2018〕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10、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贺州市鸿达石油液化气供应站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且作业人员充装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13个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法应追究该站行政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该站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本局决定对该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帐户名: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贺州市建设中路,帐号:21043810292195002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8年12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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