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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贺)质监罚字〔2019〕1号
2019年03月13日 11:55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质监罚字〔201901

当事人:贺州市永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编织袋案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91451100578405570k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身份证号45242619********40)。

违法事实:2018728,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桂质监发[201858号文《2018年塑料膜、袋等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样实施细则》要求,贺州市永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对该公司生产的塑料编织袋(生产日期:2018728日、规格:550mm×800mm 抽样基数:15000条)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单位面积质量偏差、拉伸负荷、跌落性能。20181025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F2018-J11447),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该公司已将该批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骏鑫矿业公司,销售价是0.75/条,成本价是0.73/条。货值金额共计11250元,违法所得300元。

2018225日,本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贺)质监罚告字2019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监督检查抽样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调查笔录1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贺)质监罚告字201901号、销售单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

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编织袋;

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壹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687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柒拾伍元整(17175.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帐户名: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贺州市建设中路,帐号:21043810292195002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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