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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贺)质监罚字〔2019〕5号
2019年03月11日 11:57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质监罚字〔20195

当事人:贺州市毅恒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61566805K

住所地:贺州市鹅塘镇信八二级路旁

法定代表人:邹俊(身份证号:452426197011080097

2018728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受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到该公司进行广西监督抽查,对该公司生产的涂膜塑料编织袋(抽样基数5000个,规格型号700mm×455mm,生产日期2018728复膜塑料编织袋(抽样基数5000个,规格型号670mm×450mm,生产日期2018728日)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涂膜塑料编织袋单位面积质量允许偏差、拉伸负荷、跌落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复膜塑料编织袋跌落性能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T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条件》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涂膜编织袋《检验报告》编号F2018J11448、复膜编织袋《检验报告》编号F2018J11449,已经于20181112日送达该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涂膜塑料编织袋与复膜塑料编织袋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检验《检验报告》F2018J90055),复检检验《检验报告》(F2018J90056),经复检检验抽样送检的涂膜塑料编织袋与复膜塑料编织袋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两份复检检验《检验报告》已于2019110日送达你公司。

经查,你公司已将该批检验不合格的涂膜塑料编织袋与复膜塑料编织袋全部销售。涂膜塑料编织袋销售价格为0.5/个,成本价格0.46/个,总数量5000个,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200元;复膜塑料编织袋销售价格0.6/个,成本价格0.56/个,总数量5000个,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200元。

2019222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贺)质监罚告字2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2份,照片2张。

2、证据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监督抽查《检验报告》2份(编号:F2018J11448F2018J11449),复检检验《检验报告》2份(编号:F2018J90055F2018J90056)。

3、证据材料:委托代理人梁侨里调查笔录1份。

4、(贺)质监责改字〔20195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产品不合格整改报告1份。

5、贺州市毅恒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复印件2份,生产成本证明1份。

6、证据材料:贺州市毅恒塑料编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贺)质监罚告字2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8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涂膜塑料编织袋、复膜塑料编织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你公司行政法律责任。考虑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规定本局决定该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涂膜塑料编织袋、复膜塑料编织袋;

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捌仟贰佰伍拾元整(¥8250.00);

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元(¥8650.0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贺州市建设中路,帐户名:贺州市质量

共4页第4页

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帐号:21043810292195002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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