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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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字〔2019〕4号)
2019年11月07日 08:43

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佳好装饰材料经营部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

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2MA5M6N0CXA

经营场所:贺州市八步区光明街19

经营者:黄栋

身份证号码:452**************8

住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

2019年7月4日,我局接群众投诉,称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丙烯酸油漆使用后出现油漆脱落现象,并发现油漆的包装上无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请求调查处理。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8年10月起销售了200桶桶装丙烯酸油漆给投诉人用于跑道施工。以上丙烯酸油漆包装桶上仅贴有一张标注了产品名称、颜色、净重、生产批号、检验员编号的产品合格证标签,未标识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警示说明等其他信息,未标识以上内容是当事人要求生产商所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油漆销售收入83820元,获利20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名确认的送货单、对广西轩彩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与广西轩彩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当事人从广西轩彩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进丙稀酸油漆对外销售的事实

4.对投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丙稀酸油漆的事实;

5.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名确认的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丙稀酸油漆的价格。

6.广西轩彩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证明当事人购进丙稀酸油漆的价格;

7.当事人被委托人签名确认的油漆外包装照片、对广西轩彩地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油漆外包装未标识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警示说明、使用说明等其他信息的事实。

2019年9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听证会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

1.违法所得20650元认定不准确,应该减去铺面租金、人工、送货等相关成本;

2.店面已经暂停营业,没有收入来源,加上生活困难,申请对罚款酌情进行减轻。

我局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我局计算违法所得适当。当事人生活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我局综合考虑了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幅度是适当的,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标识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警示说明等信息的桶装丙烯酸油漆,该产品有使用期限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有包装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650元。

上述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65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091002309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贺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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