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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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决定书贺市监罚〔2020〕1号
2020年01月21日 09:41

当事人:钟山县宏润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MA5NLFNAOR

住址:钟山县青塘镇白沙井葫芦督山脚(陈旺石材厂旁)

法定代表人:张言吉

身份证号码:45242719********55

联系电话:138******70

联系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广西钟山县清塘镇新村067号

2019年10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钟山县清塘镇白沙井葫芦督山脚的钟山县宏润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车间40个充气阀管头都连接在气瓶上正在进行充装作业,其中3个为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气瓶。该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我局当场对该公司正在充装的40个气瓶及两套充装设备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持续从广西柳州市,湖南省衡阳市、娄底市购进大约550吨液氧转换气化成工业氧气进行充装销售,充装数量按该公司充装台氧气瓶(规格:WP15)换算累计约77000瓶。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引发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现场情况。

3、现场拍摄的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实况。

4、检验报告1份,证明在当事人储气罐和查封的充装气瓶中提取的介质样品均为工业氧气。

5、张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事实。

6、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多次充装销售行为的事实。

7、记录本1本,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持续时间及数量。

8、车辆登记信息2份,证明两辆运输车辆运输经营范围均为危险化学品运输。

9、车辆GPS运行轨迹及车辆货物过磅和卸货GPS位置信息截图15份,证明运输车辆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多次从湖南衡阳市、娄底市行驶至当事人住址并有卸货的事实。

10、货物运输车储气罐卸载液氧GPS位置信息截图1份,过磅单1份、证明该车辆从广西北海市行驶至当事人住址并有卸货的事实。

11、过磅单13份,证明运输至当事人住址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与记录本记录内容一致的事实。

12、高速路出口记录10份证明运输至当事人住址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与记录本记录内容一致的事实。

2019年12月6日,我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同时告知该公司有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的要求,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就此案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意调查人意见,按照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上或气瓶数量50只以上,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并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久,累计购进液氧约550吨,充装气瓶数量可认定在50只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强,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证据,调查期间损坏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企图逃避执法人员的调查活动,并且拒不提供充装记录、进货台账、销售价等有关材料,其行为极其恶劣,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本局根据公司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本案的处理态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取缔,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充装的40个气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0910023091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该(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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