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州市新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768905763H; 住所: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 法定代表人:邹裕; 身份证号码:45242***********32 联系电话:135*******9 联系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2019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且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我局当场对涉嫌违法充装的的气瓶实施了扣押,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对7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其中5个已超过使用年限,2个已超过检定周期。同时,当事人2019年12月9日《钢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记录数量为15瓶,2019年12月9日《出库单》记录数量为20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邹裕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徐庆福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3.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拍摄的相片,证明当事人充装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4.《钢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12月9日进行钢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情况。 5. 《出库单》复印件11份,证明当事人2019年12月9日实际出库充装数量。 6. 徐庆福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笔录补充材料说明》,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钢瓶来源。 2020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听证告知书》(贺市监听告字〔2020〕4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我局提交《贺州市新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陈述申辩书》,申请减免或减轻罚款,并放弃申请听证。我局认为,当事人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认可。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充装。”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7个液化石油气钢瓶交由有检验资质的钢瓶检验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09100230919)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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