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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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决定书(贺市监罚〔2020〕2号)
2020年02月21日 11:06

当事人:贺州市祥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LRCQ48

住所: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东路159-1号(岗楼)1栋

法定代表人:钟某

2019年12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冼某某、张某某等到贺州市祥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工姚某某、邓某某不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对1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充装。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市监特令〔2019〕第53号],责令该公司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同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贺)市监〔2019〕第50号],对该公司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现场予以抽空后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2019年12月17日,我局对贺州市祥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贺州市祥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工姚某某、邓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在当班期间,不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对1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气瓶(该气瓶编号:TS2210128-2013,010-082)进行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钟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工作人员邓某某、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2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对1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充装的现场检查情况和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对1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充装的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4.王某某、姚某某、邓某某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对1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检验期限为2019年11月)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5.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邓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姚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气瓶充装资格的事实。

6、贺市监罚告〔2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我局已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及当事人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事实。

7、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当事人贺州市祥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案件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请求我局考虑公司刚刚投入运营的情况,从轻处罚。

当事人贺州市祥来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液化气充装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本案中,该公司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2019年9月27日获证)及《营业执照》(2019年12月4日获证)时间不长;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仅1个,且充装的气瓶经查实于2019年11月达到定期检验期限,距离充装时超过定期检验时间不长。而该公司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相关证、照。依据2019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对本案的处理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0910023091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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